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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制訂。拍賣活動依照規則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價高者得的原則。
一、競買人在公告規定的展示時間內有權了解拍賣標的情況,查驗質量狀況。一旦進入拍賣會現場,即視為完全了解拍賣標的情況,接受拍賣標的的一切現狀(包括瑕疵)。拍賣人對拍賣標的說明介紹,不是對拍賣標的質量和數量的承諾,不承擔質量和數量保證責任。拍賣成交后,不得退換拍賣標的。
二、競買人須在拍賣前辦理競買登記手續,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應在競買人詳細閱讀《拍賣規則》、《拍賣須知》后方可繳納。競買人持競買登記手續進入拍賣會現場領取拍賣號牌。拍賣號牌不得轉借他人,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原登記持牌人負責。
三、拍賣過程中,競買人一經應價,則不得反悔。如果拍賣成交后反悔,保證金不予返還,競買人支付成交價10%的違約金;經委托方同意,需要再行拍賣的,競買人還得補足再次拍賣與原拍賣成交價款的差額,并承擔再行拍賣的一切費用。
四、本次拍賣會競價過程采取增價方式,拍賣師公布起拍價及加價階梯,競買人舉號牌應價,每舉一次號牌視為加價一個階梯;拍賣師有權根據競買情況臨時調整加價階梯。競買人報出最高應價超過或等于保留價時,拍賣師重復三次,無人再應價時,拍賣師落槌即表明拍賣成交,不落槌不成交。
五、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須當場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在拍賣記錄上簽字,并支付成交價5%的傭金(傭金可以從保證金中扣除)。
六、付款方式和期限: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清全部拍賣成交款,延期付款,拍賣人按日收取余款3‰的滯納金。成交后三十日內沒有付清全部款項即視為買受人反悔,按照本規則第三條辦理。
七、買受人按期交清標的價款和傭金后,委托方將標的移交給買受人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費用由買受人承擔。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的移交難以實現,由委托人承擔拍賣人、買受人損失。
八、違反本規則,故意干擾拍賣秩序,將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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