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拍賣標的
第三章 拍賣人
第四章 拍賣師
第五章 委托人
第六章 競買人和買受人
第七章 拍賣委托
第八章 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九章 拍賣會
第十章 傭金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拍賣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拍賣行業持
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境內進行的拍賣活動,非拍賣
企業不得從事拍賣活動。
第三條 江西省國內貿易行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內貿
行業辦)和設區市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
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拍賣行業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拍賣行業發展規劃及行業政策,并組織實施;
(三)依法對拍賣企業設立進行審核許可;
(四)負責拍賣行業協會有關業務工作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拍賣業按照特種行業實施治安管理,主
要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拍賣企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三)在拍賣活動中,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人員予以處罰。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企業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的
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拍賣企業進行注冊登記;
(二)監督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以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
當事人遵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參與拍賣活動;
(三)查處違法拍賣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申請文物拍賣經營
資格及拍賣文物標的進行審核。
第七條 江西省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是全省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拍賣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二)接受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委托組織拍賣從業人員的培訓、
考試和頒證工作;
(三)協助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組織實施拍賣師的考試、考核以
及證書的核發與注冊管理工作;
(四)協調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及會員企業之間的關系,
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及其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拍賣標的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拍賣標的是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
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下列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禁止拍賣: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
(二)所有權和處分權有爭議的;
(三)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
(四)危害國家利益的。
第九條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
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國家法律、法規對拍賣標的轉讓對象有特別規定的,
拍賣人應當將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拍賣給擁有該類物品或者財產權
利經營權的競買人。
第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和設區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拍賣導致標的所有權轉移的,自標的交付始發生效力;拍賣導致標的所有權以外相關權利轉移的,自拍賣成交始發生效力。
第三章 拍賣人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拍賣人是指依照《拍賣法》規定條件設
立的從事委托拍賣活動的拍賣企業。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符合全省拍賣行業發展
規劃要求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并經當地設區市拍賣行業主管部
門審核后,報省內貿行業辦審核許可,并核發《拍賣經營許可證》。
拍賣企業在經營文物拍賣業務時,應當經省文物行政管理部
門對其拍賣資格進行審核和對標的物進行鑒定。
第十五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其中貨幣資金50萬
元以上;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其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以上,其中貨幣資金500萬元以上,并具有5名以上取得高級文
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文物拍賣專業人員,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
政主管部門發給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2人和其他工作人員6人以上;
(四)有符合拍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規則;
(五)有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六)符合省政府拍賣業主管部門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設立拍賣企業,申請人應當向當地設區市拍賣行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股東簽名的企業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準企業名稱通知書;
(三)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四)有辦公、經營場所租賃協議書(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或自有房產權證明,使用面積200平方米以上;
(五)企業章程;
(六)符合拍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七)國家注冊拍賣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及從業人員簡歷、身份證(復印件)、任命書以及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九)拍賣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材料要制作封面,編成目錄,裝訂成冊。
設區市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符合規定的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將初審意見和企業設立申請書等材料一式二份報省內貿行業辦,省內貿行業辦在收到齊備的申報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答復。
第十七條 經省內貿行業辦批準后,申請人持批準文件和本辦法第十六條要求提供的全部材料到省公安廳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后,申請人持拍賣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和公安機關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向當地(設區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申請人在取得自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批
準證書之后半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領取營業執照的,其拍賣經營資格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省拍賣行業主管部門每年對設立一年以上的拍賣
企業經營資格進行一次年度審核。
第二十條 年審程序。拍賣企業于次年的1月10日前將上年
度的有關年審材料報當地設區市拍賣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初
審,在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于1月20日前報省內貿行業辦。省
內貿行業辦對各設區市拍賣行業主管部門經過初審上報的拍賣企
業提交的年度審核材料進行復審,以確認其是否有繼續拍賣經營
的資格,逾期不申報年審材料者視為自動放棄拍賣資格。
第二十一條 《特種行業許可證》按照公安機關有關規定進行
年審,《營業執照》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年檢,《文物拍賣許
可證》按照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進行年審。
第二十二條 建立拍賣企業的退出機制。根據《拍賣法》、《公
司法》及有關法規規定,設立一年以上的拍賣企業,如有下列情況
之一者,即視為不合格拍賣企業:
(一)擅自將拍賣企業經營權承包、出租的;
(二)未開展拍賣經營業務的;
(三)手續未辦理齊全開展拍賣經營業務的;
(四)沒有本企業國家注冊拍賣師的;
(五)設立一年以上的企業取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到30%,設立二年以上企業取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到50%的;
(六)企業有故意嚴重違規或違法行為的;
(七)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經營地址,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八)不服從有關部門依法管理的。
對不合格拍賣企業應停業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拍賣資格。
第二十三條 拍賣企業的地址、名稱及法人的變更按照設立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 變更拍賣企業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寫明變更理由);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由公安機關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的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
(四)公司章程;
(五)《拍賣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變更拍賣企業名稱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寫明變更理由);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公司章程;
(五)《拍賣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正、
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變更企業地址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寫明變更理由);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經營場所租賃合同或自有所有權證明;
(四)公司章程;
(五)《拍賣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拍賣企業將變更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報當地設區
市拍賣行業主管部門,經設區市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
加蓋公章后,報省內貿行業辦審核辦理變更手續,然后到原發證照
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變更手續,原證照的
原件留原發證照機關存檔。
第二十八條 拍賣人有權對委托人委托拍賣的標的進行鑒定
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鑒定,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
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按照《合同法》有關條款,依據鑒定結果變
更或者解除委托拍賣合同,鑒定所需費用按照雙方的約定承擔。
第二十九條 拍賣人有權查明或要求委托人書面說明拍賣標
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瑕疵。
第三十條 拍賣人在拍賣人民法院委托強制執行物品或者財
產權利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除明知有瑕
疵而故意隱瞞者外,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三十一條 拍賣人應當制定拍賣規則。拍賣人制定的拍賣
規則不得違反《拍賣法》、其他相關法律和本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加
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前款所稱工作人員是指拍賣活動進行時與拍賣人存在聘用合同關系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 拍賣人對買受人未按拍賣成交價支付價款或者
傭金的,有權留置拍賣標的。
第三十四條 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
當為其保密。但遇國家司法、執法人員依職權調查時,拍賣人須協
助國家司法、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第三十五條 拍賣人跨管轄區(包括跨省、市)舉辦拍賣會的,
應提前10天向拍賣會舉辦地的拍賣行業主管部門申報并提供《拍
賣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證》、《營業執照》、《拍賣師證》及有關拍
賣標的的證明等材料,舉辦地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
審核,逾期不批復者,視為同意;經審核同意后再報公安機關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第三十六條 拍賣人不得將企業的拍賣經營權以出租、承包
等形式交由未取得拍賣資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經營。
第四章 拍賣師
第三十七條 拍賣活動由拍賣師主持,未由拍賣師主持的拍
賣結果無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本辦法所稱拍賣師,是指依法取得拍賣師資格證書并在注冊
有效期內主持拍賣活動的執業人員。
第三十八條 拍賣師執業,應當取得拍賣師資格證書,并通過
初次注冊或年檢注冊。拍賣師變更工作單位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注冊單位手續。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拍賣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經拍
賣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頒發拍賣師資格證書。
第四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向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申
請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
(二)取得《拍賣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滿一年以上。
第四十一條 拍賣師每年年檢注冊一次。拍賣師注冊時間,分
別于每年的5月20日和11月20日以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
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拍賣師年度注冊申請表》、拍賣理論或案
例分析文章一篇(2000字)、注冊手續費(含郵資)一并交省拍賣行
業協會,由省拍賣行業協會審核后,統一報到中拍協進行年檢注
冊。未通過年檢注冊或未按期年檢注冊,不具備執業條件,不能主持拍賣會。
資格考試通過后超過兩年沒有進行注冊的,其執業資格自動作廢。
第四十二條 拍賣師要嚴格遵守中拍協印發的《關于加強拍
賣師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暫行),如有違反將由省拍賣行業協會報中拍協取消其拍賣師資格。
第五章 委托人
第四十三條 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時,應當出示
其擁有該標的的合法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證明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
合法來歷證明,并說明該標的是否設定債權和它項權。
第四十四條 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來源和瑕疵。
第四十五條 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拍賣國有資
產,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需要評估的,應當經具有法定資格的評
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
第四十六條 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明示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拍賣人一般情況下不得低于拍賣保留價成交。
第四十七條 委托人委托拍賣的標的存在優先購買權的,應
當向拍賣人出示優先購買權人不放棄權利的書面說明;未出示書
面說明的,表明拍賣標的不存在優先購買權,由此造成優先購買權
人損害的,由委托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 拍賣標的需要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
委托人應當在拍賣成交后按照約定協助買受人辦理。
第四十九條 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有權按照委托拍賣合同的
規定取得拍賣標的的價款,并向拍賣人交納傭金和約定的其他費用。
第六章 競買人和買受人
第五十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拍賣會前辦理
競買手續。辦理競買手續時,應當向拍賣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競買者是自然人的要出具居民身份證
或護照,競買者是法人的要出具法定代表人證明;受委托參加競買
的,要同時出具授權委托書;
(二)與拍賣標的的轉讓、使用條件相應的資格證明。
第五十一條 符合條件參加競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
織,應向拍賣人交納相應的保證金,由拍賣人發給競買號牌,取得
競買資格。保證金在拍賣終止或者拍賣成交后退還競買人,也可抵
作拍賣標的的價款。保證金數額由拍賣人確定。
第五十二條 競買人參加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拍賣規則。
第五十三條 競買人可以通過代理方式參與競買,其行為同
樣受以上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條的約束。
通過代理方式參與競買時,委托人應當簽定書面形式的授權
委托書,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
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拍賣人應在拍賣會現場設立委托競買席,并
在拍賣會開始時由拍賣人作出說明。
第五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
拍賣標的的價款、傭金和其他費用;無約定的,應當自拍賣日起七
日內支付。除即時結清者外,買受人應當保證在約定時間內付清全
款。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傭金及其他費用的,
應當依照《拍賣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五條 買受人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傭金和其他費用
后,不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向拍賣人或委托人索賠。
第五十六條 買受人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傭金和其他費用
后,應當按照約定時間領取拍賣標的。不能如期領取拍賣標的的,
應當支付逾期造成的拍賣標的的儲存、搬運、保險等費用。
前款所列費用等于或者超出拍賣標的的成交價的,拍賣人有
權處置拍賣標的,并向買受人索賠超出部分的金額。
第五十七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標的需要辦理證照變更、產權
過戶及其他手續的,買受人憑拍賣人出具的成交確認書、發票和有
關材料,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需要拍買人、委托人協助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拍賣人、委托人
協助辦理。
第七章 拍賣委托
第五十八條 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應當提交下
列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證明。委托者是自然人的要出具居民身份證
或者護照,委托者是法人的要出具法定代表人證明;受委托參加拍
賣的,要同時出具授權委托書;
(二)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處分權證明;
(三)拍賣標的的瑕疵說明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有關資料。
第五十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委托拍賣人進行拍賣
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書、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或者其他法律文書;
(二)拍賣標的的有關資料。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委托拍賣人拍賣強制執行的物品或者財
產權利,拍賣人應當接受委托,并按照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委
托拍賣手續。
第八章 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六十一條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日七日前,在拍賣會舉辦地
的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上發布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應當載明拍賣人名稱、拍賣標的簡要情況及展示的
時間和地點,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拍賣會的時間、地點及需
要公告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第六十二條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日前展示拍賣標的,并為競
買人查看拍賣標的提供方便。
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
第六十三條 鮮活物品或其他不宜保存的物品,拍賣人與委
托人可以另行約定公告和展示的方式與時限。
第六十四條 第三人對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有爭議
的,應當在拍賣會舉辦之前提出。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確有
爭議的,拍賣人有權解除委托拍賣合同或中止拍賣。
第九章 拍賣會
第六十五條 拍賣人必須按照拍賣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舉行拍賣會。
第六十六條 拍賣會必須有兩個以上(含2人)的競買人參加。
第六十七條 拍賣會開始時,拍賣人應宣讀拍賣規則或者提
示競買人閱讀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拍賣師要展示中華人民共和
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六十八條 拍賣人可以根據與委托人的約定選擇下列拍賣方式:
(一)增價拍賣。拍賣師宣布拍賣標的的起拍價,競買人以此價為起點由低至高競價,以最高應價成交;
(二)減價拍賣。拍賣師宣布拍賣標的的起拍價,由高至低依次
報價,以首次應價成交。兩人以上首次應價的,轉為增價拍賣。
第六十九條 起拍價可以由拍賣人與委托人約定;無約定的,
由拍賣人決定。
拍賣標的的加價幅度由拍賣師根據拍賣會現場情況決定。
第七十條 拍賣人和委托人不得在拍賣會進行過程中修改保
留價。
第七十一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以其他公開
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
第七十二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必須當場與拍賣人簽訂拍
賣成交確認書,作為成交的書面記錄。
第七十三條 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
錄應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拍賣筆錄主要包括:拍賣時間、地點、方式;拍賣標的的序號;拍賣
標的的起拍價、成交價;買受人的競買號牌號碼等內容。
第七十四條 拍賣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
帳薄、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帳薄、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年。
第七十五條 拍賣人舉辦拍賣活動,應當于拍賣日前7天內
到拍賣活動所在地公安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備案內容如下:
1.拍賣會名稱、時間、地點;
2.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3.拍賣公告發布的日期和媒體、拍賣標的的展示日期;
4.拍賣標的清單及有關審批文件復印件;
5.其他材料。
拍賣人在拍賣活動結束后7天內,將競買人名單、身份證復印
件送拍賣活動所在地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七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實施拍賣現場監管。拍賣
人應當在拍賣現場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舉報電話,并向到場
監督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工作條件。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中止:
(一)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有爭議的;
(二)委托人在拍賣會前書面通知拍賣人中止拍賣的;
(三)發生意外事件,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四)出現其他依法應當中止的情形。
中止拍賣由拍賣人宣布。 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后,恢復拍賣。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終止:
(一)拍賣會沒有或者只有一個競買人參加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機關認定委托人對拍
賣標的無處分權并書面通知拍賣人的;
(三)發現拍賣標的是贓物的;
(四)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拍賣活動無法進行的;
(五)拍賣標的在拍賣前毀損、滅失的;
(六)委托人在拍賣會前書面通知拍賣人終止拍賣的;
(七)出現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情形。
終止拍賣由拍賣人宣布。拍賣終止后,委托人要求繼續進行拍
賣的,重新辦理拍賣手續。
第十章 傭 金
第七十九條 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比例。
委托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
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
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收取
傭金的金額不得低于交易成本。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
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八十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
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不得向委托人
收取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適用本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要嚴格按照《拍賣法》的規定收取傭金,嚴禁以
不收取傭金或采用賄賂及其它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進行惡性競
爭。如為政府確定的不收取傭金的拍賣活動或企業自行舉辦的義
拍活動,必須事前報所在地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凡違反本管理辦法上述條款規定的,按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國家工商總局《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有
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國內貿易行業管理辦公室、省
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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